|
|
昨日,记者从南昌市民政局获悉,为突出救助重点,该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4类新增的救助对象和4类非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按户籍属地管理,此次新增的4类救助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14类参战退役人员。同时也明确了4类非救助对象,即康复保健、整形美容等。
低保常补对象持《医疗救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费用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每人每年最高可报2000元。
低保常补对象普通住院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在1000元以内的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全额救助;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0元。
低保常补对象重症病住院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一类病种可按80%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二类病种按70%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
另外,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对象身患重症病无钱治疗,或治疗费用过大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实施一次性的重症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一类病种按个人负担的60%救助,最高限额1.2万元。二类病种按个人负担的40%救助,最高限额8000元。 |
|
【 回页顶】 |
来源:江南都市报 点击:285 时间:2008-08-26 |
|
|
|
|